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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21-05-31 浦东新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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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包括:

(一)全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券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一并对社会审计机构、社会审价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对投资、质量、工期管理及建设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区审计局在安排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区审计局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区审计局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区审计局利用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情况,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类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并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上传至平台,并保持随时更新。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在组织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对概算、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十条  区审计局可以根据审计业务的需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中介机构纳入名录库管理。

 

第二章  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市审计局要求,结合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情况,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使用区级建设财力、批准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以项目概算批复为准,如无概算批复的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批准投资金额为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作为审计监督重点。

使用区级建设财力、批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计,区审计局可以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区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的规定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对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三个月内将资料送至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属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延长三个月。

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计的,如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通过平台,从区审计局组织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录库中按照中介机构报名加项目建设单位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委托中介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列入相关部门或单位的预算,付费标准按照区审计局与社会中介机构的约定执行。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审计局报告。

区审计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区审计局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平台选择一定比例的审计项目,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审计核查。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相关专业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相关专业审计人员参与的审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并采取抽审、质量复核等方式,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将结果予以通报。

区审计局履行项目审计监督职责委托中介机构的费用,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的费用,应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和支出标准纳入区审计局相应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受区审计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将项目资料收受、资料检查、现场审计、项目审计等数据信息及时上传至平台,接受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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