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就业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区就业创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府办〔201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浦东新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
2018年3月14日
浦东新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就业创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府办〔2017〕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纳入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浦东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用于支持区各项促进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大龄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促进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补贴项目的对象、标准、申领、发放等事项依据国家、本市和本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七)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八)其他禁止支出的情形。
第三章 资金申请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结合之前年度预算执
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促进就业专项业务开展的目标、计划以及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由各项目单位或部门提出预算项目和预算金额申请,区人社局审核汇总报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区级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如遇政策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当年预算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预算调整申请手续,每年年度终了,区人社局应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新区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领按照不同的补贴项目类型,依据国家、本市和本区规定的申领发放程序实施,基本流程为:
(一)受理初审。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受理补贴申请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材料的完整性、补贴对象的条件以及补贴金额的标准,对申请企业,受理单位应做好岗位和项目的真实性核查。
(二)复核公示。区就业促进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补贴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复核,并在区人社局官网上公示补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内容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拨付。区人社局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对已复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按照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补贴对象账户。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公开。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依据国家、本市和本区的财政管理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区人社局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的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将年度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在区人社局官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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