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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1-05-31 浦东新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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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新区人民政府于印发 《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712月8日


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打造开放、创新、高品质的浦东,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推动建设全国质量强区示范城区,引导广大企事业单位改进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进一步提升浦东总体质量水平和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及《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设“浦东新区区长质量奖”、“浦东新区质量金奖”和“浦东新区质量创新奖”。

(一)浦东新区区长质量奖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为综合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本区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单位。

(二)浦东新区质量金奖为综合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区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单位。

(三)浦东新区质量创新奖为单项奖,主要授予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及其他类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依法在浦东新区注册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并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类企业或其他机构。政府机构及区属国有企业(上市企业除外)等原则上不参加评奖。

第三条 (奖项数量)

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

浦东新区区长质量奖获奖单位总数每次不超过2个。

浦东新区质量金奖获奖单位总数每次不超过4个。

浦东新区质量创新奖获奖单位总数每次不超过6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原则上获奖单位总数不超过申报单位总数的一半。

第四条 (评选原则)

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 (评审标准)

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1009《小企业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第六条 (工作及奖励经费)

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评审机构及职能)

在浦东新区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成立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评审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推动、监督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

(三)提请浦东新区政府批准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研究、决定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 (管理机构及职能)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质量发展局),负责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管理工作。

评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建立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三)监督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提请评审委审议获奖建议名单;

(四)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获奖单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五)承担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及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组建评审专家组,承担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

评审专家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评审办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评审人员资格)

根据评审需要,原则上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择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培育和推荐渠道)

各委办局、街道、镇、开发区及区直属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发动、培育和推荐工作;协助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单位的资质资格。

第三章 报条件

第十二条 (单位申报条件)

申报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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