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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浦东新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就业援助工作,鼓励和促进本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实现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和《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浦人社〔2014〕109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鼓励本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
本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浦东新区户籍、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已认定为浦东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地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鼓励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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