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6日
浦东新区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培训对外开放、交流与合作,规范浦东新区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关于在浦东新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告知承诺的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浦东新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告知承诺的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6〕10号)规定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事中监管,是指从合作培训机构提出筹建申请至正式开业期间,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事后监管,是指在合作培训机构正式开业后,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管职责)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人社局”)是浦东新区范围内合作培训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就办学条件和准入要求等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抄送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浦东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对合作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培训质量等办学有关事项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告结果;
(三)通过网络化管理、学杂费专用账户监管、建立诚信档案等日常管理方式,加强对合作培训机构的业务监管、指导;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合作培训机构进行依法处理;
(五)法律法规明确的行业管理部门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事中监管内容) 对合作培训机构的事中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合作培训机构相关设立条件;
(二)在筹建期限内履行承诺内容,达到相关设立要求;
(三)遵守筹建期间的各项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行业管理部门其他监管事项。
第六条(事后监管内容) 对合作培训机构的事后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培训活动;
(二)建立并执行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投资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四)与培训对象(委托培训方)签订规范的《培训服务合同(或协议)》,保障服务质量和合法权益;
(五)在核准登记的住所(教学场所)内开展培训活动;
(六)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有任职资格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七)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与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聘用外籍教师或外籍管理人员的,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办理聘用外籍人员来沪就业相关手续;
(八)具有与设置的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法律法规明确的行业管理部门其他监管事项。
第七条(事中惩戒措施) 浦东人社局在事中监管过程中,发现合作培训机构筹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开业。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浦东人社局将依法撤销同意筹建意见,并将该情况抄送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浦东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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