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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2021-05-31 浦东新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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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2013829日浦府〔2013193号文发布,根据2016816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1831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

校车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教育、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各自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校车定义)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依照本办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 (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建交委、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一名主管副职具体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教育局牵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查找、分析和解决校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同时,加强配合和沟通,加大对校车管理工作的协调、督查力度。

第五条 (沟通协作机制)

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建交委、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

区教育局应当会同公安分局、建交委与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区教育局应当会同公安分局编制《浦东新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台账》和《随车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乘坐学生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和随车管理人员信息、车辆日常维护记录、随车管理人员每日记录等。

区教育局、建交委等部门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偏远地区。

第六条 (区教育局职责)

区教育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

(二)负责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学校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设立校车安全举报电话:58503910,举报网络平台:pudongxiaoche@163.com,及时依法处理校车违规行为;

(四)配合区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局对校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考核;

(六)规范学校的招生行为,明确学校的招生区域,控制班级的学生数,从源头上控制校车的数量,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七)其他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中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区公安分局职责)

公安分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技术支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定,查验车辆,审核相关材料凭证,发放(回收)校车标牌,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的审批和证件的核发、变更、注销等;

(三)全面掌握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逐一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对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

(四)会同区教育、交通、城管等部门定期对校车安全状况、驾驶人管理情况等开展检查。同时,针对每年新学期开学后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强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以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和校门前校车上下站点为重点,对过往校车“逢车必查”。对查获的无校车标牌、挪用校车标牌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以及超员、超速、闯信号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照法规严格处罚;

(五)其他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中公安机关的职责。

第八条 (区建交委职责)

区建交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查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资质;

(二)优化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公交站点,方便学生乘坐公交车辆上下学;

(三)其他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区城管执法局职责)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未取得资质而接送学生等非法营运行为。

第十条 (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接送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至少配备2名随车照管人员;

(三)与出租校车的客运企业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和《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安全分管领导、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乘坐校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四)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

(五)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定期组织应对校车安全事故的应急疏散演练;

(六)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

(七)如遇大雪浓雾等极端恶劣天气,影响校车安全运行的,应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行车安全;

(八)其他有关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中学校的职责。

第十一条 (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制止校车运行;

(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检查校车安全技术状况;

(三)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

(四)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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