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研究,现决定对《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16〕128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第五条中“基金办是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科委”,修改为“基金办是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科经委”。
二、将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奖励资助,对科技奖励项目进行资助”,修改为“奖励资助”。
三、将本办法第十条“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统一发布在浦东科技网(http://www.techpudong.gov.cn)上。申报单位通过浦东科技网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修改为“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统一发布在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https://pdczkj.shcei.com.cn/web/)上。申报单位通过平台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四、将本办法第十二条“政府主导项目、科学技术奖励、重点企业研发服务机构等其他重大事项须与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会商一致后报送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核”,修改为“政府主导项目等其他重大事项须与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会商一致后报送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核”。
五、将本办法第十九条中“申报单位必须完整填报申报信息,对于申报信息不完整的企业,操作机构不予受理”,修改为“申报单位必须完整填报申报信息,申报信息不完整的,操作机构不予受理”。
六、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期条款,修改为“本办法自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印发 |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16年8月16日浦府〔2016〕128号发布,根据2021年 2月10日印发的《关于修改<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浦东新区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基金”)的管理,提高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基金资金来源于新区财政当年预算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科技基金管理机构由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和操作机构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由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定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三)审议科技基金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执行报告;
(四)指导和监督科技基金的运作;
(五)审议政府主导项目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办是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科经委。基金办主要职责:
(一)编制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报批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三)会同区财政局编制科技基金预算支出计划,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四)编制科技基金及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报告,开展专项资金过程管理;
(五)对项目资金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复核;
(六)负责科技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操作机构是指从事具体专项资金操作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支出计划;
(二)编制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三)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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