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浦东新区 > 正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 “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5-31 浦东新区 收藏
朗读


浦府综改20202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研究,现决定对《浦东新区“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实施办法(暂行)》(浦府综改〔2018〕2号)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区科经委”修改为“区大数据中心”。

    二、将第三十条中的“区科经委”修改为“区信用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实施办法(暂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20207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27印发



浦东新区“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实施办法(暂行)

 

2018年6月19日浦府综改〔2018〕2号发布,根据2020年7月27印发的《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以“六个双”为核心,权责明晰、协同联动、科学高效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结合浦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概念定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浦东实施的,针对市场主体的政府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监管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六个双”是指“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许可办理机制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监管协同机制。

第三条(原则)

坚持权责明晰,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保证“六个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协同联动,加强登记注册、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在“六个双”各环节的衔接,确保部门间信息互联、机制互通、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

坚持科学高效,切实做好“四个监管”(信用监管、风险监管、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充分发挥机制创新、集成管理及新兴技术在政府监管中的作用,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坚持便民利民,提升服务水平,“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着眼证照衔接,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要着眼监管协同、智能精准,实现对市场主体“无事不扰、有求必应”。

第四条(管理部门)

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六个双”工作的综合协调,拟订“六个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区督查部门负责监督“六个双”全过程实施情况,督促区相关部门履行“六个双”工作职责。

区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管行业(领域)“六个双”相关工作。

五条(“六个双”平台)

“六个双”平台是浦东事中事后政府综合监管的统一平台,区大数据中心、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互联互通等工作。

“六个双”平台中监管信息的归集、使用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市场主体的标识。

 

第二章 双告知

第六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双告知”是指:区登记注册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应当根据“双告知”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同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告知相关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及所在开发区、街镇等。

第七条(“双告知”事项目录)

列入“双告知”目录的包括下列事项:

(一)上级部门确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内的审批事项;

(二)浦东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双告知”的事项。

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等情况发生动态调整的事项内容,应及时做好更新工作,确保“双告知”工作范围清晰、依据明确。

第八条(“一告知”工作要求)

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时,区登记注册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将需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事项告知市场主体,并发放相关《告知书》。

市场主体知晓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后,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其授权人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已经清楚相关事项及审批部门,并承诺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承诺,不替代申请人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向许可审批部门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二告知”工作要求)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区登记注册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六个双”平台。对经营项目许可审批部门明确的,通过“六个双”平台及时将信息推送告知区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相关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及时在“六个双”平台上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第三章 双反馈

第十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双反馈”是指:

(一)区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在收到区登记注册部门推送告知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将接收情况通过“六个双”平台反馈回登记注册部门;

(二)区许可审批部门将市场主体办理许可审批情况反馈回“六个双”平台。

第十一条(“一反馈”工作要求)

区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在收到区登记注册部门推送告知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接收情况通过“六个双”平台反馈回区登记注册部门。

第十二条(“二反馈”工作要求)

区许可审批部门在办理完市场主体相关许可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许可审批信息反馈回“六个双”平台。

第十三条(对国家、市级审批事项的处理)

涉及国家、市级审批事项,区行业主管部门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当积极与市级许可审批部门建立许可审批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监管对象办证动态,并将相关许可审批信息录入“六个双”平台。

 

第四章 双跟踪

第十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双跟踪”是指:

(一)区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收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在市场主体还未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前(以下简称“照后证前”),对市场主体开展跟踪检查;

(二)市场主体向区许可审批部门申请相关许可证之后,区督查部门跟踪办证时限,待市场主体取得许可证后,区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将其纳入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一跟踪”工作要求)

“照后证前”跟踪实施部门收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应在2个月内对市场主体进行至少1次跟踪检查。各部门根据监管实际对“照后证前”跟踪时限、频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长期未申请或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市场主体,“照后证前”跟踪实施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定期检查,也可以结合企业纳税申报、实际经营情况等确定主营业务范围,逐步明确监管重点。

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即开展相应经营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开展跟踪检查)

“照后证前”跟踪实施部门在执行“双跟踪”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在非执法环节安排监管、执法辅助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跟踪结果录入及应用)

“照后证前”跟踪实施部门要做好跟踪检查情况的记录,相关信息录入“六个双”平台。检查、查处结果可以作为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二跟踪”工作要求)

市场主体申请相关许可证期间,区督查部门跟踪区许可审批部门办证时限。待市场主体取得许可证后,区许可审批、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将其纳入后续监管。

 

第五章 双随机

第十九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是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区级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结合监管行业、领域特点、风险状况等因素,在监管过程中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检查。

第二十条(抽查事项清单)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各区级部门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除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以外,均应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

“双随机”实施部门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上传至“六个双”平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抽查机制)

“双随机”实施部门应当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重点抽查对象)

“双随机”应重点抽查以下市场主体: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浦东新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pudongxinqu/2021/0531/14453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