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浦东新区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持续创新完善告知承诺审批制度,加强以市场主体自律为核心的审批全流程信用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推进国家信用示范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浦东实际,现就建立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动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机制内涵)
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动机制是指,在告知承诺审批实施过程中,建立衔接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估分级和分类检查、事后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过程闭环监管。
第三条(试点范围)
对企业市场准入类区级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开展试点,具体试点事项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公布。
第四条(事前信用核查)
对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实施公共信用前置审查。对公共信用评级一般及以上的申请人,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告知承诺书生效。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对公共信用评级较差或有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记录的申请人,不予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受理窗口应告知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对自身信用信息存有疑问的,应告知其到信用信息查询窗口问询情况。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五条(事中分类检查)
行政审批机关一般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或是否全部履行进行检查。
对公共信用评级一般的被审批人,结合行业安全风险等级等因素,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在跟踪检查周期、方式等方面,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
对公共信用评级良好的申请人,在跟踪检查周期、方式等方面,实施相对简约的监管。
第六条(监管结果纳信)
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被审批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于出现上述情形的,行政审批机关可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审批人给予警告或罚款。
行政审批机关应将被审批人的失信信息及时录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浦东新区“六个双”综合监管平台。
第七条(异议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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