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祝府规〔2019〕1号
祝桥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1号)、浦东新区人社局《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19〕2号)和《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19〕3号)要求,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提升技能促进就业、扶持困难群体推进就业,在宣传落实市、区关于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基础上,为充分发挥政府补贴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原《祝桥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祝府〔2014〕174号)已不再适用,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优化创业环境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镇级扶持促进就业政策,为构建祝桥航空城奠定良好的基础,促进本镇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对用人单位的奖励和补贴
1. 用人单位录用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推荐的本镇户籍劳动力、本镇户籍人员户口尚未转入本市的外地配偶或本镇特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人;劳务派遣公司录用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推荐的本镇户籍劳动力满50人及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人。
2. 用人单位录用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推荐的本镇户籍中专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
3. 用人单位录用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当年度认定并推荐的启航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
4. 用人单位录用本镇户籍特殊劳动力(指社区戒毒人员(康复)、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5年内的刑释解教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予以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
5. 对于积极参加本镇组织的招聘会,推进本镇就业工作的参会企业,予以每家企业交通误餐费补贴150元/次/人(每家企业最多2个人)。
(二)青年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补贴
浦东新区管理的青年见习基地中具有本镇户籍的失(无)业青年(年龄在16-30周岁;创业见习的青年可放宽至35周岁),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推荐,在当年核定指标内给予补贴如下:
1. 基地认定补贴。经区人社部门批准认定,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含量且年内有批量见习学员的青年见习基地和创业基地,认定当年一次性补贴企业3000元。
2. 基地用工补贴。本镇学员见习期满后,与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连续录用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当年一次性给予用工单位1500元/人补贴(单个基地一年内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对求职人员的补贴
1. 本镇户籍“重点启航”人员(指失业半年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下,并经认定的失无业人员)和本镇户籍就业困难应届毕业生,在当年度内积极实现就业(以劳动力资源系统内招工录用和缴纳社会保险为准),予以一次性补贴300元/人。
2. 凡大龄征地保障人员、区外就业人员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的各类补贴仍按市、区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予以补贴。
(四)对自主创业者的奖励
1. 凡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征地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年度内自主成功创业,注册与经营地在本镇,带动本镇户籍劳动人员2人及以上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在享受对用人单位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另行予以该组织一次性奖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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