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浦东新区范围内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创新、绿色、军民融合、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目标,促进宏观经济政策有效实施。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应当强化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研究和应用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创新首购产品。
第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符合规定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开标评标场所、信息网络设施、录音录像设备等评审条件和设施。
第七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浦东新区政府采购活动,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因工作需要,采购特定地点办公用房的;
(三)特殊领域的课题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学术机构或者自然人开展研究的;
(四)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七)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四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除外。
第十六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由主管预算单位按规定报区财政局批准。采购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政府采购信息应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上发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信息应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hjjw.gov.cn)上发布。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项目的采购信息应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上发布。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采购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并向区财政局报告,待下列意外情形消除后继续进行采购活动。如继续进行影响采购过程公平、公正的,或者可能损害采购人或供应商利益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后终止采购活动。
(一)电子采购平台硬件或网络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访问的;
(二)电子采购平台的应用软件或者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采购平台被发现安全漏洞,存在泄密危险的;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电子采购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十八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追加或调整年度预算时,如预算项目属于采购目录范围,应当同时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和数量、项目属性、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支付方式等。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应当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批复、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需要当年度完成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区财政局应当在当年十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的下达工作。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集中采购、电子集市采购和分散采购等不同采购形式,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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