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龄征地保障人员
特殊就业援助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对大龄征地保障人员的特殊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与保障联动,提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和《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1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人员界定
大龄征地保障人员是指2017年4月1日之前被征地的,具有新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由新区征用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5年、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满15年且申领镇保生活费期满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一次性缴纳社保人员”)。
(二)2009年6月30日前签订“两保障一补偿”协议,由征地安置责任单位或就业企业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在征地安置责任单位领取生活费的征地“两保障一补偿”人员(以下简称“两保障一补偿人员”)。
选择自谋职业一次性与征用地单位买断的被征地人员、征地待工人员、征地待退休(内养)人员、征地养老人员不属于上述界定范围。
二、补贴条件、标准和期限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浦东新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pudongxinqu/2021/0531/144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