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更好地帮助新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和《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1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新区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区困人员”),是指未达到“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处于实际失业状态的以下新区户籍人员:
(一)低保、低收入、零就业、残疾人等困难家庭成员。
(二)经认定的关停企业的大龄人员。
(三)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3次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周岁以下人员。
(四)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2次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高校离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
(五)离土农民、退役军人、驻区部队随军家属。
(六)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人员。
对不符合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认定为“区困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本市用人单位录用“区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二)本市用人单位(包括就业援助基地)录用新区户籍的市、区就业困难人员中经认定的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9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一致。
三、鼓励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对大龄“区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保补贴,每月的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
四、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新区困难劳动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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