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浦东新区 > 正文

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2021-05-31 浦东新区 收藏
朗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更好地帮助新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和《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1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新区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区困人员”),是指未达到“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处于实际失业状态的以下新区户籍人员:

(一)低保、低收入、零就业、残疾人等困难家庭成员。

(二)经认定的关停企业的大龄人员。

(三)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3次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周岁以下人员。

(四)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2次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高校离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

(五)离土农民、退役军人、驻区部队随军家属。

(六)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人员。

对不符合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认定为“区困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本市用人单位录用“区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二)本市用人单位(包括就业援助基地)录用新区户籍的市、区就业困难人员中经认定的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9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一致。

三、鼓励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对大龄“区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保补贴,每月的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

四、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新区困难劳动力就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浦东新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pudongxinqu/2021/0531/144496.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