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闵行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镇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范围内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确保桥下空间的安全受控,便于桥梁的养护和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闵行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1月8日
闵行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范围内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确保桥下空间的安全受控,便于桥梁的养护和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市管道路(高速、高架、国省干线)和区管道路(城市道路和公路)桥梁桥下空间(以下简称“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其他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定 义
本办法所称的桥下空间是指道路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道路、配套绿化的桥下空间以及桥梁两侧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空间。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规划、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闵行区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通委)是本区道路桥下空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闵行区交通设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通设施中心)负责桥下空间使用和管理工作,闵行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交通委执法大队)负责对桥下空间违法、禁止等行为的执法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桥下空间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桥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和报备
第五条 桥下空间的使用
桥下空间只限于临时用于设置绿化、设置道班房(养护基地)或者停放车辆三种用途。
在使用桥下空间(现有互通式立交、绿地所在的桥下空间除外)时,使用单位需先征询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桥下空间管理部门意见后,再向区交通设施中心提出申请,由区交通设施中心进行受理。涉及区管道路桥下空间的,向区交通委报备;涉及市管道路桥下空间的,向区交通委和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报备。
第六条 使用期限和延续
使用桥下空间的协议期限不超过两年。
使用桥下空间期限届满,使用单位需要继续使用该桥下空间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交通设施中心提出延续申请,按照原报备程序向区交通委、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重新报备。
使用桥下空间协议期限届满,区交通设施中心应及时报区交通委注销桥下空间的使用备案。使用单位应当在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清除原使用的桥下空间内的搭建物或堆放物等,将桥下空间恢复原状,清除时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第七条 使用期间变更用途
使用单位在使用桥下空间协议期间,需要变更桥下空间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桥下空间使用手续。
区交通设施中心应当及时将市、区管道路桥下空间使用备案情况抄告各相关街镇、莘庄工业区桥下空间管理部门,由相关街镇、莘庄工业区桥下空间管理部门落实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管。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八条 管理要求
一、桥下空间的管理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
二、桥下空间的管理还应当符合路政、交通、治安、消防、供电、市容环境和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桥梁的安全。
三、桥下空间的使用不得影响桥梁的养护、检查、检测和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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