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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文件
闵民〔2020〕76号
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为扎实推进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现将《闵行区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民政局
2020年7月17日
闵行区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扎实推进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民函〔2019〕88号)、《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全面深化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闵府规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工作目标
到2022年,闵行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充分均衡、优质合理,以“嵌入式、多功能、社区化、广覆盖”为导向,逐步优化“15分钟养老服务圈”,培育一批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提高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比例,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市场开放多元,社区环境友好宜居。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种类
根据《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35号)的规定,对闵行区建设的各类设施进行明确的界定及定义。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提供非医疗类社区养老服务的场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托养服务设施、综合为老服务设施、社区支持类服务设施。
(一)社区托养服务设施
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千人的规划要求进行落实,均衡覆盖城镇及农村地区,兼顾服务半径。
1.全托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长者照护之家等)满足老年人就近托养需求,方便亲属照护和探视。
2.日托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中心等)在城镇地区按照15分钟服务圈建设配置,农村地区可在适当地域位置建设配置。
3.助餐服务场所可根据服务需求灵活设置,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送餐、集中用餐等服务。
(二)社区综合为老服务设施
每个街镇一般设置一个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按片区设置若干个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可单独设置,也可与其他社区养老服务、生活服务等设施综合设置。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应充分发挥统筹为老服务资源、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对接、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管理水平中的枢纽作用。设施建设依据《市老龄办等关于加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沪老龄办发〔2016〕5号)《闵行区关于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方案》(闵民〔2017〕24号)等文件要求。
(三)社区支持类服务设施建设
1.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建设。街镇、莘庄工业区应当按照每个居村委会不少于一个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的建设要求,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活动场所。
2.社区老年人示范睦邻点建设。扶持培育社区示范睦邻点建设,鼓励利用居民自有住宅、闲置房屋等场所,发挥居民自我服务功能,推动老年人开展生活交往、日常照料、精神慰藉等互助活动。
3.社区适老性辅助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及适老性改造。
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及具体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由政府投资举办,也可以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投资举办。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等有关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建筑面积40平方米/千人,兼顾“15分钟服务圈”的规划要求配置,服务半径以1000米左右为宜,并逐步形成“一站多点”的设施网络。
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中心)。每街镇至少设置1个。面积较大的街镇可以参照基本管理单元分片区建设,增加分中心的布点,建筑面积一般1000平方米左右,可独立设置,也可与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等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区域面积较大的街镇及社区管理单元,可设立分中心。
2.长者照护之家。城镇化地区的街镇至少设置1家。总建筑面积最低在300平方米左右,其中,老年人居室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3, 床位规模10-49张,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居室单床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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