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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 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闵行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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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闵人社规发〔2020〕2号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

报销办法》的通知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本区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现将《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31日

 

 

 

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

 

为保障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本区征地养老管理机构的医疗费报销,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区区、镇两级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不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具体内容

(一)按不同年龄段发放包干费

按上一年度养老生活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每个养老人员一次性发给医疗包干费。

1.60周岁及以下人员按5%发给。

2.60周岁以上至75周岁以下的人员按6%发给。

3.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发给。

包干费在每年年初一次性发给,节约归己。对不满一年的新进人员按比例发给。

(二)门急诊医疗费的报销

1.年内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在不超过上年度生活费总额9%范围内,由包干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患者自负;超过部分,按下列比例报销:一级医院按85%,二级医院按80%,三级医院按75%。

2.自购药品需凭医疗机构外配药方,在本市医保定点药房购药方可报销。

3.中草药每帖不超过10元(癌症以及其他门诊大病病人在群力草药房配的草药可适当放宽,每帖不超过15元),超过部分自负。

4.全年门急诊医疗费上限限额(包括起付部分)为3600元,超过上限的部分,按60%报销。

(三)住院医疗费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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