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12月25日
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的预算编制、项目决算和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9〕8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成本,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储备城市建设用地等行为,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的费用以及对上述土地进行管护和必要的前期开发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机构)
成立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交通委员会、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组成的土地储备成本认定领导小组。土地储备成本认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组成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土储中心。区土地储备中心为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负责召集协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土地储备“红线内”“红线外”认定范围和政策依据)
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认定的范围是指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经规划部门批准选址的四至范围(以下简称“红线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规定达到撤销生产队建制标准需要带征的土地,以及带征土地上涉及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需要征收的部分(以下简称“红线外”)。
(一)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等根据国家有关补偿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照2011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和《关于延长<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规〔2019〕38号)等文件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以生产队为行政界线)达到撤队标准的生产队,剩余部分须带征的土地(耕地或非耕地)所发生的税费按本办法第四条(一)项标准补偿。
(四)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的居住房屋占生产队总户数原则上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红线外剩余居住房屋户数不到生产队总户数百分之十需要征收的,所发生的征收费用可按照红线内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的生产队未达到撤队标准的,红线外尚有非居住房屋存在,原则上不予征收,但可根据该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六)土地储备成本补偿由所属镇、街道、工业区(原土地权属人)提供相关资料,立项阶段的项目前期成本经第三方评估机构估算并通过专家评审。
第五条(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开支范围)
土地储备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成本认定开支范围为:
(一)土地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中的耕地、非耕地以及蔬菜地等农用地的补偿。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等种植物的补偿。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主要指对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农业户籍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和推进社会就业的费用。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一次性落实社会保障费标准的通知 》(闵人社规发〔2019〕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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