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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闵行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闵行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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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闵行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现将《上海市闵行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1217

 

上海市闵行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品牌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闵行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立)

区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闵行区政府质量奖,分为“闵行区区长质量奖”和“闵行区创新单项组织奖”。

(一)闵行区区长质量奖是本区最高质量荣誉,分为“组织”和“个人”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均设“金奖”和“银奖”。该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区域内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优秀、对推动相关行业组织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二)为鼓励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彰在标准、研发、服务、管理和商标品牌等领域有突出成效和创新成果的组织,区政府设立闵行区创新单项组织奖。

第三条(奖项数量)

闵行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双数年评审区长质量奖,单数年评审创新单项组织奖。

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4个,其中金奖不超过2个,银奖不超过2个。

创新单项组织奖分标准创新、研发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商标品牌创新5个单项,每个单项获奖数量不超过2个,获奖总数不超过10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标准)

闵行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主要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创新单项组织奖评审标准依据《闵行区区长质量奖创新单项组织奖评审要点》。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闵行区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加强品牌建设及提升人员质量素质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区域内各类组织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区政府成立“闵行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质量专家组成,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评审规则、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区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评审办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订评审规则、工作程序等有关事项;

(二)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四)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五)对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名单;

(六)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七)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

(八)公示评审结果,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九)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做好质量奖孵化、培育工作。

第九条(评审组及职责)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及闵行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年度评审工作。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工作;

(二)向评审办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培育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莘庄工业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内区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发掘、培育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条件)

(一)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在本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申报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工作应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三)申报创新单项组织奖的组织应在标准创新、研发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商标创新五个方面中的一个领域或是几个领域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条件)

(一)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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