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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1 静安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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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静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3日


                            静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静安区政府出资发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引导基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静安区商贸服务、金融服务、专业服务、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等重点产业以及数字经济、大健康、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促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引导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和品质化提升,助力打造区域经济新增长点。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规模为30亿元,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六条 引导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契约制等不同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为保障引导基金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保证引导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引导基金实行投资决策、日常运行、监督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分别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基金运作平台和监督委员会。

第八条 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区政府负责。管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投资办、区金融办和基金运作平台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

(二)审定引导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投资方案、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工作总结等;

(三)审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遴选办法,选择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引导基金托管;

(四)审定引导基金设立、投资、退出、收益处置等重大事项,必要时作出变更、调整等重大决定;

(五)审定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情况的考核报告;

(六)审定选聘和更换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

(七)听取、审议引导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和报告;

(八)其他应当由管委会审定的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作为日常综合管理机构设在区科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区科委负责人担任。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请和组织召开管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专门会议,拟定议事事项;

(二)收集基金运作平台提交的对引导基金投资进展情况、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报告和定期报告等,呈送管委会;

(三)管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基金运作平台由符合条件的静安区区属国企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受托开展日常投资运作,基金运作平台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

(二)拟定引导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投资方案、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工作总结等;

(三)拟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遴选办法,接受托管银行关于资金情况的报告;

(四)按照管委会要求,提出选聘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为引导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提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为引导基金整体运行提供专业意见和法律咨询意见;

(五)实施经管委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六)根据投资协议向投资对象派出代表,参与或了解重大事项决策。对违反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不利于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投资行为或者对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可以按照约定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开展对所投基金运行监督并进行投后管理;

(七)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配合管委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八)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区财政局在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财务和审计等专业人员中选聘产生,对管委会负责。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由区财政局负责人兼任。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引导基金监管相关制度,监督引导基金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组织开展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等的专项检查,向管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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