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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21-05-31 静安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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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上海海关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285号),结合静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牵头负责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评价、日常管理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第四条  基本条件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创新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第五条  指标要求

申请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乘以规模和行业系数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

(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请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的自然人信用查询授权书;

(七)企业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通知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及要求以区商务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程序

申请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区商务委递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九条  评审与复核

区商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初步认定名单。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委对认定名单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补充,也可以根据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经复核,由区商务委会同各部门确定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审核期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自书面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十条  公示和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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