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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推动品牌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黄浦区关于推动品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
黄浦区关于推动品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和《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38号)的文件精神,主动对接上海“设计之都、时尚之都、品牌之都”建设,积极推进黄浦区品牌经济发展,把黄浦打造成为高端服务业的标杆、世界级的商圈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税务登记在黄浦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本意见所列政策资金为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各政策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发展品牌经济
第四条 鼓励总部集聚。对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及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领域的新兴品牌企业,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连锁总部、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等总部类机构,按照《黄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黄浦区区级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办法》、《黄浦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黄浦区品牌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条 鼓励设立品牌旗舰店。对知名品牌、新兴品牌企业在黄浦区市级商圈开设首入店、旗舰店、体验店等具有影响力、集聚效应、示范效应的项目,按照《黄浦区关于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黄浦区促进时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六条 支持品牌会展、发布活动。对企业参加国(境)内外重大专业会展,按照《黄浦区品牌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于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黄浦区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发布、展示活动,按照《黄浦区促进时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三章 推进创牌争优
第七条 鼓励海外注册。加强企业商标意识,鼓励注册国内外商标,对品牌企业在海外成功注册商标,按照《黄浦区品牌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鼓励争创名牌。对新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品牌荣誉的企业,按照《黄浦区品牌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区长质量奖的单位,按照《黄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提升品牌价值
第九条 鼓励制定标准。对企业参与制定国家、地方、行业等各类标准,按照《黄浦区标准化推进奖励(资助)操作办法(试行)》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申请专利。对获得专利授权(受理)的企事业单位,被认定为上海市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业和被评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园区,按照《黄浦区专利工作奖励(资助)操作办法(试行)》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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