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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浦区试点开展
区级贸易型总部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黄浦区试点开展区级贸易型总部认定实施意见》已经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
黄浦区试点开展区级贸易型总部认定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综[2015]48号)的要求,鼓励具有国际国内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在沪设立贸易型总部,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黄浦区将试点开展区级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二、贸易型总部定义
本意见所称贸易型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黄浦区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
贸易型总部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三、贸易型总部认定原则
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四、贸易型总部认定标准
贸易型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两类。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二)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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