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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黄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第1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黄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区”和“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各行业建立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促进产业转型发展,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黄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浦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黄浦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用以表彰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运营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具有显著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与个人。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旨在鼓励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区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综合竞争力,促进黄浦区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根据全区质量工作情况,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奖项分二级,分别为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入围奖(以下简称“入围奖”)。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每届分别不超过3个,入围奖每届分别不超过5个。上述奖项可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组织或个人自愿,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与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保持统一性,组织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为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为《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根据实践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 评定对象
第七条 区长质量奖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并取得卓越运营绩效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依法在黄浦区注册的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黄浦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黄浦区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自然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推动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公示评审结果;
(三)提请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方案;
(二)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活动;
(四)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评审办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实施评审工作,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撰写评审报告;
(二)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三)承办评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业协会负责辖区、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动员和推荐工作,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合法运行3年以上(含3年);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与行业相关的运营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运营绩效或社会贡献。从事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营性指标位于同行业或本区领先地位;非营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前列;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无其他的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以上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含5年);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约失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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