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2017年3月修订)
社区市民综合帮扶是一项具有救济性质的社会慈善事业,是对政府救助政策的拾遗补缺,是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有益补充。根据“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社团运作、依托社区、综合帮扶”的工作原则,我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通过努力实践、开拓创新,为有效缓解市民日常生活急、难、愁矛盾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14〕93号)精神,以及市民政局、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关于开展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综合帮扶组织的影响力、公信力和诚信度,做到精准帮扶,进一步规范本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运作机制,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综合帮扶对象
(一)户籍在本区的低保家庭成员;
(二)户籍在本区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三)户籍在本区,因硬性支出致困的群众;
(四)在本区依法取得居住证,并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满三年以上,因硬性支出造成重大困难的来沪人员。
以上对象在遇患大、重病或其他重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临时性、阶段性、突发性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综合帮扶。
二、综合帮扶形式
(一)个案帮扶
针对辖区范围内不具有共性的,暂时又无法以政府制度性保障政策解决的个别困难情况,按照“特殊困难、个案处理”的办法,为帮扶对象提供市民综合帮扶服务。目前个案帮扶的重点是:
1、医疗帮扶:对在享受政府医疗救助政策和其他帮困、减负措施后,仍不能缓解其生活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进行医疗帮扶。
2、应急帮扶:对因客观原因或突发事故,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对象进行临时性生活帮扶。
(二)项目帮扶
以项目策划为主,对本区市民中具有较强时间性和规律性的困难情况,研究制订项目帮扶计划,开展阶段性、辅助性的帮扶服务。目前主要项目为:
1、助学帮扶:对户籍在本区的低保及个别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如单亲家庭或家有患大、重病者),在大学专科和大学本科就读的学生,可凭注册缴费原始收据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助学帮扶,助学帮扶按学年进行(政府教育救助已覆盖的除外),第一年入学学生帮扶金可适度增加,增加部分一般在当年帮扶金最高额的30%左右。
除以上范围外的其他“支出型”困难对象,因家庭中出现突发患大、重病者或遭遇意外事件,其硬性支出影响该家庭基本生活并造成子女求学困难的,经区综合帮扶评审委员会评估、审核后,也可按以上同等办法给予助学帮扶。
2、助保帮扶:对户籍在本区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政策规定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部分低保对象,因补缴社保金造成生活困难者,可按个人缴纳部分后三年的50%给予一次性部分助保帮扶,最高数额不得超过1万元。
助保帮扶在客观评估、公正评议的基础上,按照个人出资、政策救助和综合帮扶共同承担的原则,一人一案,多途径地解决帮扶对象的退休难问题。
3、居保帮扶:按照现行居保政策,除享受政府政策购买的对象外,对部分低保对象给予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帮扶。其经费支出由区市民综合帮扶组织承担。
4、节日帮扶:对各类因病、因残、因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虽经过政策救助、社会帮困后,目前仍有突出困难或现行救助政策难以覆盖的特困家庭(由个人提出申请和有关硬性支出的依据),可在元旦春节帮困送温暖活动中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帮扶额度、操作办法以当年上级部门要求精神操作。
5、社区医疗帮困卡:对具有本区户籍,并已参加居民医保的低保(高龄纳保老人可视作低保人员)和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中有常见、多发慢性病,并需经常在门、急诊就医的患者,凭医疗病史卡可申请医疗“一卡通”。“一卡通”发放对象由街道按下达额度认定,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一年内有效。
6、“爱心传递”义务家教:由综合帮扶受助的在校大学生,自愿成为义务家教志愿者,对社区困难家庭中,在学习上需要辅导的中小学生,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几的方式结对,由大学生志愿者向被服务对象(中小学生)提供义务家教志愿服务。
7、我的心愿(圆梦)系列帮扶活动:帮助部分低保困难家庭的初高中学生(青春圆梦)、适龄(3—12周岁)儿童(童心圆梦)、社会孤老和纳保并独居老人(夕阳圆梦),实现心中愿望的帮扶活动。以实物为帮扶形式,分别在“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九九”重阳节时开展。
(三)特定帮扶
1、主要是由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即对全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共性的特殊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暂时无法制定相应政策、又不便以政府名义出面予以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社区开展综合帮扶活动协助处置或缓解部分特定困难对象(如对外省市来沪定居人员)生活困难的。
2、因突发性事件(如灾害、意外事故、交通逃逸等)造成阶段性、临时性家庭生活来源中断、短时失去家庭基本生活条件,又无单位(组织)依靠、无可赔偿线索的。
特定帮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专项帮扶计划,明确帮扶对象,落实相应经费,通过市民综合帮扶组织办理,纳入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范围。
三、医疗帮扶的认定
(一)因病帮扶受理范围
1、低保、低收入对象,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包括门、急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2、“支出型”困难对象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结算的医疗费用中,自负费用超过本人全年收入的,可衔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综合减负政策给予帮扶。
(二)因病帮扶认定标准
申请人凭当年有效缴费凭据(已经其他渠道报销、帮困等减负的,以经办部门出具能证明报销或减负情况的书面证明作为凭据),按申请人自付费用(自负和自费)分别核定,给予因病帮扶。
1、自负部分:以医院结算账单的自负部分为依据。
低保、低收入对象的医疗自负部分,经医保统筹,市、区医疗政策救助和其它减负措施后,仍存在较大困难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按剩余金额区别帮扶。
(1)经经济比对核准为低保困难对象,且持有有效证件,证明有特殊情况的,其医疗自负部分,可衔接医疗救助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及其他减负措施实施后剩余金额的托底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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