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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浦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施工
安全质量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建筑工地、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黄浦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监管,配合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4号)、《上海公安机关深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沪公通字〔2017〕48号)和《黄浦公安分局深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沪公黄发〔2017〕53号)的要求,特制定《黄浦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施工安全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请辖区内各建筑工地、新开工地遵照执行。
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
黄浦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施工
安全质量监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黄浦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监管,配合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4号)、《上海公安机关深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沪公通字〔2017〕48号)和《黄浦公安分局深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沪公黄发〔2017〕53号)的要求,特制定黄浦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施工安全质量监管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属黄浦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家庭装修除外)建设工程适应本细则。
二、施工许可要求
(一)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程不得擅自进行施工;
(二)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应到岗履职;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应建立;现场应满足正常施工条件;否则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开工后,发现施工现场未建立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消防安全专项技术方案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组建义务消防组织的,应责令全面停工。
(四)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应严格履行相关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出现下列情况的,一律停工整改:
1、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2、未编制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专项技术方案的;
3、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加强管理存在隐患的;
4、未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加强管理存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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