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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黄浦区人才公寓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黄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黄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8日
黄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8日印发 |
黄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黄浦区卫生人才发展环境,吸引、留住更多紧缺人才、拔尖人才,为各类优秀人才解决过渡性居住困难,根据市、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在区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职工;
(二)区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引录的优秀卫生专技人才、管理人才和其他专技人才;
(三)原则上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职工,有学士学位或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的优先考虑;
(四)与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聘用合同的职工;
(五)在本市无住房或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市户籍职工;
(六)在本市无住房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并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职工。
二、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黄浦区人才公寓申请表4份,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聘用(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附复印件各1份。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区卫生健康委向黄浦区人社局上报申请材料及复印件。
(四)黄浦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与相应的人才公寓办理签约和入住事宜。
三、租赁期限和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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