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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环保〔2019〕13号
上海市黄浦区关于做好中小燃油燃气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上海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统一部署和《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工作要求,黄浦区加快推进燃油燃气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切实减少全区燃油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提升城市空气质量。现将我区中小燃油燃气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安排
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33号)(附件1)相关要求,我区在用中小燃油燃气锅炉须在2019年底全面完成提标改造。
二、提标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支持范围和对象
满足《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33号)、《关于做好上海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19〕2号)(附件2)申报条件的,2017年至2019年底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在“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实现达标排放的,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本区中小锅炉使用单位。
(二)资金来源
本次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给予支持(比例为1:1),其中,市级资金来源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区级资金和增加奖励资金来源于区节能减排资金。
(三)补贴标准
按照市级会议精神,本次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将给予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锅炉使用单位一次性专项补助,补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锅炉改造的费用,另一部分为能源配套供应,即对能源更换为天然气的给予能源配套供应资金支持。
改造后锅炉尾气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的锅炉使用单位补贴,以及能源配套供应补贴,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33号)中标准进行。
锅炉尾气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达到30毫克/立方米及以下,在享受《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33号)中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区级补贴奖励,见表1:
表1 中小锅炉提标改造(氮氧化物30毫克/立方米及以下)支持标准
改造 目标 | 锅炉规模 | ||
1蒸吨及以下 | 1-4(含)蒸吨 | 4蒸吨以上 | |
30mg | 3×蒸吨 | 2.5×蒸吨 | 2×蒸吨 |
注:(1)本标准为区级补贴政策;
(2)锅炉容量以千瓦为单位的,折算标准为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
(3)锅炉规模以改造前蒸吨数计算,申请单位需满足同一单位所有锅炉氮氧化物均达到30毫克/立方米及以下。
三、申报材料要求
同一单位须在完成本区全部锅炉提标改造后,方可提出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申请,并在2019年底前提交全部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可同时将申报材料分别提交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生态环境局,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如下(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包含首页盖章及骑缝章):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材料要求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区中小燃气(油)锅炉提标改造安全与节能工作要求的通知》文件(附件3)。
1. 实施锅炉提标改造前,完成书面告知:
(1)《锅炉提标改造告知单》,附: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或锅炉安装、改造资质);合同或分包合同;锅炉施工人员和调试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
(2)对需要进行锅炉监督检验的提标改造项目,还应办理施工告知备案,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和施工单位资质。
2.改造完成后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及申请报告(见附件4,一式四份);
(2)对特种设备目录内的锅炉:锅炉监督检验报告或外部检验报告、锅炉能效测试报告、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锅炉调试报告(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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