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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21-05-31 黄浦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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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黄发改委办〔201918

 

关于印发《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区属企业集团:

《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2019年7月3日

 

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印发



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优化政府投资方式,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黄浦区政府出资发起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基金旨在吸引和集聚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黄浦经济能级提升和城区建设发展。

第三条  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提高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基金实行投资决策、操作运行、监督检查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分别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办公室、基金运作平台、监督委员会,保障基金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  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主任由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综合经济、分管产业经济、分管城市建设的相关区领导兼任;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办、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区委、区政府出资决策作出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决定,确定基金组织形式、运作平台等基本要件; 

(二)审定基金发展规划;

(三)审定运作平台基金投资运作细则、基金托管银行遴选办法、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四)审定运作平台的投资方案;必要时作出投资方案重大变更决定;

(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基金运行管理情况及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六)听取、审议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和报告;

(七)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投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召开投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专门会议;按照投委会决策组织推进和汇总汇报日常工作;执行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条  基金设运作平台,运作平台受托开展日常投资运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受托管理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运作细则、专家咨询委员会遴选及履职办法等,经投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运作平台应积极构建基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提升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的产业引导和经济社会服务能力;

(三)按照投委会批准的基金托管银行遴选办法,经投委会审议通过,选择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基金托管,由托管银行实现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等职能;接受托管银行关于资金情况的报告。如延用原托管银行管理新的基金,仍须经投委会审议批准;

(四)拟定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提交投委会审议;

(五)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提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为基金整体运行提供专业意见和法律咨询意见。运作平台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和尽职调查等情况,形成投资方案提交投委会审议;

(六)代行出资人职责,实施经投委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七)根据投资协议向投资对象派出代表,参与或了解重大事项决策。对违反基金管理办法、不利于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投资行为或者对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可以按照约定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开展运行监督,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八)定期向投委会报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和接受审计情况,配合投委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九)执行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基金暂由上海黄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托管理。基金运作平台可以按照市场通行标准收取管理费用,在资金缴还财政时一并清算。

第八条  基金设监督委员会,由区财政局在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基金参与方推荐财务管理专业人员中选聘产生,对投委会负责。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由区财政局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基金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考核评价;

(三)组织开展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等的专项检查,向投委会报告;

(四)委托专业机构对基金审计报告和运行报告进行评价,向投委会报告;

(五)监督基金托管银行的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召集,各委员以独立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监督委员会运作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  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投资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用契约制、公司制、合伙制等不同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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