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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021-05-31 黄浦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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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发改委办〔20195

 

关于印发《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浦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 1、《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019年4月12日

 

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印发

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能源消费统计考核在本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二)纳入市级主管部门考核,由本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企业或楼宇;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及楼宇,为区重点用能监控单位,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区统计局每年根据国家及上海要求、企业和楼宇实际用能情况,调整并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及重点用能监控单位名单。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本区节能管理工作相关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区统计局负责本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综合管理工作。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金融办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委、区国资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依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开展本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区内节能环保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在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能效对标、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评价考核

第六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年初,区发展改革委、区统计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向重点用能单位下达当年度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节能工作自查表。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节能投入和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情况等内容。未完成上年度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的,应当在自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统计局等部门复核评价考核结果,按规定报送市发改委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完成、未完成三个等级。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均完成,且各项节能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到位的为优秀等级,仅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的为完成等级,其余均为未完成等级,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区发展改革委下达节能目标的,视同未完成等级。

第十条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改造、加强运营管理、购买可再生能源如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要求,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目标,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对目标完成较好、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目标落实不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节能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人员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及时报备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持续提升能源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完善能源计量体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积极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积极利用信息通讯技术,做好数据分析,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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