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6号)的有关精神,为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深化创业型城区建设,加大对青年创业的扶持力度,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活力,整合创业资源,引领更多的青年在黄浦创业成功。现制定鼓励创业实施意见如下:
一、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1、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以下所指创业组织相同),给予5000元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为鼓励35周岁及以下的创业者在黄浦区创业,在享受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的同时,再给予鼓励创业一次性补贴10000元。
2、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区首次创办创业组织满一年且按规定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首次创业8000元补贴。
二、创业场地房租(工位)补贴
1、符合市级房租补贴条件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房租补贴6000元,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2018年12月1日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团队,可申请孵化期间市、区两级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工位补贴,补贴以实际工位租赁费为限,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并获得市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按期还本付息后,贷款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先按照市级规定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人数给予贴息。如贴息不足于银行利息时,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不足部分。
四、社会保险费补贴
按照市级“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执行。
五、鼓励创业专项补贴
1、对经本区创业服务机构指导推荐,参加经认可的创业赛事选拔,获得优胜或相应名次,同时创业组织注册地在本区或创业团队一年内在本区成功注册的,根据赛事级别给予创业启动资金。获得国家、市、区级优胜或相应名次的创业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0元、50000元、20000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市、区创业启动资金不可重复享受。
2、组织开展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的评估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孵化成效,按照A、B、C、D及不达标五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运作费补贴,用于补贴房租、管理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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