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黄浦区鼓励开展技能人才专项
激励试点创新举措的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黄浦区技能人才专项激励计划试点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对区重点工作的支持作用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在社会氛围营造和技能人才培养激励等方面积极开展探索实践,为试点工作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以及专项激励计划和收入监测试点的通知》(发改就业〔2017〕1714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及市、区相关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技能人才专项激励计划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府发〔2018〕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的资金从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根据《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黄浦区高端服务业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主要用于对开展专项激励举措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经费的资助。
第三条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登记注册在本区的法人,且申报时法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情形。
第四条 (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组织开展行业企业内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为提升职业技能和素养搭建平台,创新推出更多新工艺、新产品;
(二)与长三角地区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专题合作,在技艺传承、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成效与突破;
(三)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技能人才项目传承与创新,结合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研发新产品、新服务,深度挖掘老字号、非遗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主动承担行业内技能培训项目开发,研究制定技能等级标准和考核评价方案,组织实施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评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或实施新技能自主培训评价。
依据本操作办法申领财政补贴的创新激励举措不再享受本区其他相关政府补贴,上述四类举措经评估评审后每一类最终资助企事业单位不超过三家。
第五条 (管理推进部门)
黄浦区技能人才专项激励计划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专项激励举措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验收管理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黄浦区技能人才专项激励试点创新举措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应当载明专项激励举措的基本概况、资助资金用途、实施计划、实施周期、申报主体投入资金等事项;
(二)相关证书复印件,包括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主要推进负责人身份证;
(三)根据申报的专项激励举措自身特点,评审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若两个及以上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同一项的,应当在申报表中说明并加盖各方公章。
第七条 (综合评估)
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与初审,通过开展专家评估、现场考察、会议评审等形式,对申报内容进行全面评审,并适时公布申报结果。
第八条 (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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