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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关于规范就业援助基地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1-05-31 黄浦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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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就业援助基地:

为了规范本区就业援助基地的运作管理,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群体的保障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本市就业援助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2018〕16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本区就业援助基地运作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就业援助基地的界定与性质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援助基地,是指以原“社区四保”转制组织为载体,通过开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无条件托底安置,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支持的用人单位。

二、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与退出

就业援助基地原则上每个街道一家,由所在街镇指导管理。凡符合上款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单位基本情况、岗位描述和预计数量等资料;经街道初审后,由街道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报备。

各街道在受理申报和认定就业援助基地时,应兼顾其他街道就业援助基地公益性岗位的种类,尽可能避免所开发岗位的重复或溢出。街道应鼓励所属就业援助基地公益性岗位向区内其他街道开放,帮助其提升就业援助基地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效能。

经认定后的就业援助基地,如所属岗位发生变化而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不再继续承担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用人单位管理出现严重问题或严重违反财务规定,由其所属街道决定整改或退出就业援助基地。后续相关事宜亦由街道和用工单位协议确定。

三、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2018年4月1日起,经认定的就业援助基地吸纳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包括2018年4月1日前转入或以后新吸纳的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给与区级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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