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黄浦区新天地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新天地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新天地地区的管理秩序、市容环境和公共设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新天地地区,是指东起嵩山路折太仓路、吉安路、自忠路、济南路,西至马当路,南起复兴中路,北至兴安路的区域。
第三条(管理职责)
黄浦区新天地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天地地区综合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新天地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淮海中路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由新天地地区管理办公室承担。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切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天地地区的管理工作。
新天地地区的环卫作业、绿化养护和景观灯光设施维护等由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地区内相关物业单位组织专业养护队伍实施。
第四条(治安管理和社会秩序维护)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天地地区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新天地地区禁止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市容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一)严格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不得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堆放物品;
(七)不得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
(八)不得进行其他有碍市容环境的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等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和非广告设施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和区域规划,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技术规范。
在新天地地区设置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和非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对相关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测,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确保设施的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绿化市容、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灯光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景观灯光设施设置应当符合黄浦区景观灯光设施规划。
新天地地区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启闭。
第九条(绿化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事先征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同意。
新天地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二)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三)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四)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七)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等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路政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新天地地区禁止下列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
(三)其他损害、侵占道路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市政工程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通畅,并按规定停放车辆。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规划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建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进行临时建筑物、构建物、道路或者管线建设的,应当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不得进行其他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规划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黄浦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huangpuqu/2021/0531/1446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