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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黄浦区豫园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豫园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已经第2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
黄浦区豫园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豫园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豫园地区的管理秩序、市容环境和公共设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豫园地区,是指东起安仁街、西至河南南路东侧人行道、南起方浜中路、北至人民路南侧人行道的地块,以及方浜中路自安仁街向东至人民路的路段,馆驿街全线,三牌楼路全线在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管理职责
黄浦区豫园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豫园地区综合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豫园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豫园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由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承担。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切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豫园地区的管理工作。豫园街道办事处和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主体作用。
豫园地区的绿化养护由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委托相关专业养护队伍实施。
第四条 治安管理和社会秩序维护
豫园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豫园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
豫园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豫园地区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微型消防站,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豫园地区禁止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市容管理
豫园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一)严格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绳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在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不得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堆放物品;
(七)不得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
(八)不得进行其他有碍市容环境的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非广告设施管理
豫园地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和区域规划,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技术规范。
在豫园地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和非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对相关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测,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确保设施的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第八条 灯光管理
豫园地区的景观灯光设施设置应当符合黄浦区景观灯光设施规划。
豫园地区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启闭。
第九条 绿化管理
豫园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豫园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二)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三)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四)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水,堆放杂物;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七)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绿化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路政管理
豫园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豫园地区禁止下列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
(三)其他损害、侵占道路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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