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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区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上海市黄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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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黄浦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黄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是指使用区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日常维护、综合整治、突发应急等项目)。
第三条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主要用于需要区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四条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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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决策
第五条 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经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和平衡,并报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是区级建设财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申请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投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或转报。
第八条 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统筹各领域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每年第三季度,区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行业专项规划、三年行动计划等,将储备库项目和下年度区级建设财力项目报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次年6月份可以补充申报。区发改委对申报项目进行梳理,然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根据预审情况正式确定区级建设财力储备库项目,并开展相关研究。区发改委要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与补充。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区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
为确保列入储备库项目的前期论证进行,每年由区财政滚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方案编制、评估、论证以及有关项目培训等。区发改委每年通过部门预算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管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纳入区级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经区发改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文件流转审批的程序。
总投资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项目,经区发改委审核后报区政府联合审批专题会议审定,区政府联合审批专题会议由分管综合经济的副区长和项目申报部门的分管副区长共同主持。联合审批专题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必要性、建设主体、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功能定位、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建设周期,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会部门包括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环保局以及项目申报部门等。
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区发改委审核后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二)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改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可以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以下程序:
(一)对总投资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区发改委不再进行评估;
(二)对总投资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 区发改委组织评估;
(三)对总投资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项目, 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改委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估后,除另有规定外,初步设计由区建管委牵头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改委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选择具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后确定。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发生重要变化的,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项目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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