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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发改规〔2019〕15号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虹口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已于2019年1月10日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虹口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6号)、《上海市体育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 (沪府办发〔2017〕10号)、《关于加快本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31 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文化与体育融合发展,加快建设文化体育产业集聚区,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主要用于推动竞赛表演、健身休闲、体育中介、体育培训、体育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发展,培育壮大体育新兴业态,促进体育产业集聚、创新和融合发展。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体育类企业及功能性机构。
三、扶持办法
(一)促进体育产业主体集聚。
1.对新引进的重点体育企业,经认定,在虹口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的租金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对新引进的重点体育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能级提升。
3.对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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