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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虹口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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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简化和规范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区级城市维护、信息化、教育和卫生维护类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和各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修缮等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管理、民生保障等修缮维护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贴息或市级城市维护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投资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安排应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职能分工

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管理、审计、规划土地、环保、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五、计划管理

(一)发展规划。

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并经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及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储备库。

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发展建设规划等,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项目单位应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其中对项目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及时开展前期研究。

    (三)年度计划编制。

每年第三季度,结合预算编制工作,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上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的必要性、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维护类及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上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区发改委根据发展建设规划及区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量入为出、确保必需、突出重点、统筹平衡的原则,会同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规土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会审后,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年度计划执行。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调整。项目单位应尽快启动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至年中仍未启动的正式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如遇市相关部门临时下达任务,或由区政府确定,或涉及公众安全等确需年内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相关程序及时申请追加年度计划。

    六、审批管理

    (一)审批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的基本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维护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深度委托编制实施方案报批。

    (二)项目建议书表格化审批。

列入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试行项目建议书表格化审批。项目单位填报项目建议书申请表,区发改委出具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表。项目单位可依据审批意见表分别向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规划设计要求、环评审批等手续。

项目建议书申请表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表,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提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合理需求,报区发改委审批;按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同时向区发改委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质量安全、社会稳定风险、节能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以下文件: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或设计要求;

2.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5.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区发改委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改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设计单位招投标的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按市住建委关于市、区审批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对建筑安装工程费1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对建筑安装工程费1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建管委可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估。

初步设计概算经评审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增加幅度低于10%且增加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经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会审后,由区建管委在初步设计审批时一并批复。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10%或增加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调整报告,重新报区发改委审批。

    (五)审批条件的一般规定。

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环保、安全生产、技术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概算调整。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建设,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涉及公众安全、城市运行安全、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或预计增加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将调整概算及时报区发改委,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财务和资金管理

    (一)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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