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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31 虹口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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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虹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经2016531日第21次局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发布,自20167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531

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工作职责

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工作,负责对虹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租房公司)的监管、业务考核。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业务指导。区公租房公司负责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供应对象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户籍在本区或单位在本区且居住困难的职工(职工家庭)。单位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0套以上(含10套)的优先供应。

第五条             申请主体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和单位申请人。

(一)单身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异或丧偶人员应个人提出申请,本人为申请人。2名及2名以上同性单身申请人可申请合租。申请合租需确定1名主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申报事项,其他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合租申请的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单身合租申请全体成员的行为。

(二)家庭申请人。已婚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关系限为配偶、未婚子女。家庭申请的,需指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办理申请、申报事项,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三)单位申请人。虹口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可为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庭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拟安排入住的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作为附属于单位申请人的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人同时提出申请。

第六条             准入资格申请条件

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  户口在本区,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原《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四)与本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申请人,应为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团体,业务范围应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七条             供应方案

区公租房公司应按本意见规定,结合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项目情况,提出具体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供应方案,报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供应方案应包括项目供应对象、受理地点及期限、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房源信息、供应时间、供应标准、租金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请受理

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委托区公租房公司设立专门窗口,受理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区公租房公司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单位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单位申请材料和本单位所属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区公租房公司应当场核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申请材料提交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并当场出具有收件编号的收件单;申请材料提交尚未齐备的,区公租房公司应当场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件要求。收件单编号按申请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排序管理。

第九条             审核确认

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委托区公租房公司在受理申请中,根据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其中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和婚姻状况核查主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初审意见为依据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申请人住房状况核查由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开展。区公租房公司应在受理申请之日3日内将相关申请人资料报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应于收到申请人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区公租房公司出具住房核查结果报告。

核查期间,区公租房公司或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向申请人或申请相关人员的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经核查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并在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进行为期5日的复审公示;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复核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单位申请人对区公租房公司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复核。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应组织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配租与轮候

第十一条               配租标准

申请人承租的房型配租标准为:

(一)单身申请人可承租1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

(二)申请合租的单身申请人,按一居室1人的标准配租,即:2人可合租1套二居室住房,3人可合租1套三居室住房,依此类推;

(三)家庭申请的可承租1套一居室或多居室住房,其中夫妻一方与异性子女租赁的2人家庭可以承租1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3人以上家庭可以承租1套二居室或三居室住房;

(四)单位申请的可承租多套住房,房型配租标准参照本条前三款执行。

第十二条               配租

区公租房公司应组织获取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进行配租选房。区公租房公司按收件单编号顺序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配租通知单,告知选房时间、地点、选房规则、房源信息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配租通知单等)。

在配租选房前,持有配租通知单的申请人可到房源现场看房。

持有配租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当在配租通知单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配租选房活动,并按照《准入资格确认书》中明确的准租房型选房。区公租房公司应在配租选房活动现场对申请人携带的证明材料进行验证,办理签到手续并与申请人确认租赁房源,完成配租程序。

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配租选房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轮候

因当期供应房源无适配房型,而配租住房未成功的申请人,进入轮候期,其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在1年内有效,在区公租房公司配租下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时可优先配租。

轮候期间,个人申请、单位申请人所属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就业、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地向区公租房公司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准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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