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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发改规〔2019〕11号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虹口区加快发展现代商贸业的意见》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加快发展现代商贸业的意见》已于2019年1月3日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虹口区加快发展现代商贸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商贸和旅游产业,促进商旅融合,丰富产业发展内涵,提升产业发展能级,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现代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推进现代商贸业业态结构调整,优化完善主要商圈商贸环境,大力发展都市旅游产业,推进重大商业项目的转型升级,提升区域现代商贸业整体形象。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现代商贸企业和功能性机构。现代商贸业,主要包括国内外贸易、电子商务、批发零售、商贸服务以及旅游等行业。
三、扶持办法
(一)促进现代商贸企业集聚发展。
对新引进的现代商贸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商业)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和商业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对新引进的现代商贸业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对以网络交易为核心的电子商务类企业,经认定,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按其前两个年度平均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以电子商务等手段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企业,经认定,年度交易额超过5亿元的,按其前两个年度平均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完善提升区域商贸环境。
对整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物业整体运营商,以不分割产权的方式、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认定,按照运营管理商的知名程度、商业面积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资金分三年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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