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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发改规〔2019〕16号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
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已于2019年1月10日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中共虹口区委、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虹委〔2015〕7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打造“硅巷型”科技创新特色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发展科技产业,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产业集聚。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独立法人。
三、扶持方法
(一)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建设。
1.对新认定、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上海市卓越创新企业”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项目。对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的项目,经认定,按照国家部委扶持资金给予不高于1:0.5的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科技立项、知识产权立项资助或奖励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认定,按国家和市级资助或奖励的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对作为专利第一权利人的单位,经认定,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的奖励;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元的奖励。结合市级专利奖励政策,每件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每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的“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单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通过马德里开展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商标给予2万元的奖励。
4.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设计)中心”、“上海市企业技术(设计)中心”、“虹口区企业技术(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技术中心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企业技术(设计)中心”、“上海市企业技术(设计)中心”、“虹口区企业技术(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5.支持创新产品市场培育。对列入当年“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
6.支持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对注册在本区并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对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并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或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投资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如符合规定条件,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促进科技产业发展。
1.对新引进的科技企业,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的房租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对新引进的重点科技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国内外著名高校及行业知名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虹口,经认定,根据其行业地位、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和实际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年租金的80%;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60%;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50%;5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年租金的30%。以上租房补贴分段计算,租金偏离市场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对运营成效显著的科技服务机构,经评估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人才带技术、项目、资金在虹口创业,入驻本区创新创业载体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80%给予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优秀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优先考虑入住本区人才公寓,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租房租金的1/3给予房租补贴,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加强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国内国际知名机构的合作。依托知名大学和优秀科研机构集聚优势,鼓励科技产业合作项目,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检测检验机构等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建设。经认定,对落户本区的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驻区政府提供的办公用房的、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经认定,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2.加强产学研合作。对列入市级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经认定,按1:1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列入区级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3.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券规范使用。对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的企业,经认定,按市级兑现金额,给予1:1匹配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匹配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推进企业创新管理。
1. 对首次获得“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园区”、“上海名牌产品/服务/上海知名品牌示范园区”称号的企业,按每项标识,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评的企业,按每项标识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100佳”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标识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虹口区区长质量奖金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虹口区区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地区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1万元奖励。
3.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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