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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发改规〔2019〕13号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促进上海国际教育服务与创新园区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上海国际教育服务与创新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已于2019年1月3日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关于促进上海国际教育服务与创新园区发展的
实施意见
为加快上海国际教育服务与创新园区建设和发展,推进教育服务国际化和国际教育服务化,健全国际教育服务体系,努力建成产学研融合的国际教育服务创新创业集聚区,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服务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二、扶持办法
(一)加快园区功能建设。
根据园区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支持教育服务功能性机构(协会)集聚园区,支持符合园区功能定位的教育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1.对新引进的符合园区功能定位需要的功能性机构(协会),经认定,在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面积在200平米以内的部分,按不超过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支持国际教育大数据中心、国际问题研究智库总部、跨文化交流和多语种社会服务平台、国际教育考试服务平台、上海国际教育质量评估与认证服务平台、来华留学人员服务平台、上海国际教育示范平台等园区重大功能性平台项目建设,经认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充分发挥区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对国际教育服务与创新的引导和投资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国际教育服务发展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和发展。
4.对获得国家或上海市专项资金资助的教育服务功能性平台项目,按有关规定,予以区级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知名教育培训、留学服务、咨询会展、高端翻译、教育研发以及在线教育等教育服务企业集聚发展。
1.对新引进的知名教育服务企业,根据其市场影响力和经营规模,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企业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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