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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府规〔2018〕2号
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9日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维护类、信息化类等投资项目。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治理工程、节能减排资金的,可以单独开展资源环境审计。
第四条 区审计局依据本办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根据项目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按照法定程序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区审计局以项目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为基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计划管理制度。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政府、市审计局的要求,结合项目单位项目竣工决算完成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储备库,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区审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研究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审计计划储备库中的项目,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区审计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各项目单位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区审计局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数据。
区发改委应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及调整情况,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抄送区审计局;对于项目总投资(不含房屋征收等前期费用)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及时将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批准文件抄送区审计局。
区财政局应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及调整情况,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抄送区审计局。
各项目单位应将项目总投资(不含房屋征收等前期费用)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按节点书面通报区审计局。
第十条 区审计局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可以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审计。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应当关注下列事项:
(一)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 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 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 工程成本支出情况;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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