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虹府规〔2019〕1号
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3日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上海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在本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
(二)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管理主体)
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局、区投促办(区航运办)和区文创办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主要用于支持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5号)规定的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对本区转报且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1:1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项目申请)
项目单位可常年向区发改委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每年度根据市评审小组的年度工作要求,区发改委制定和公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评审的工作安排。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
区发改委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对在库项目评估后开展跟踪管理和推进实施。
第九条 (项目评审)
按照本市的工作要求,区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在库的申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项目评估,并出具专业评审意见。
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聘请专业技术、行业、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对在库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专家提问等现场评审评估的方式,对项目的定位合理性、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并对每个项目作出“支持”“暂不予支持”的定性评价。
第十条 (市级项目转报)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局、区投促办(区航运办)和区文创办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进行信用审查。按照专家给出的定性评价结果,确定转报项目的建议名单,并按专家评分高低进行项目排序后,形成转报方案。经区政府审议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分两次向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引导资金申请以及相关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区发改委与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单位签署“项目协议书”,实施项目化管理。
(一)市级引导资金分阶段拨付。“项目协议书”签署完成并向市评审小组报备后,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首款拨付,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二)区级引导资金原则上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配套资金拨付。根据实际需要,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验收前申请分阶段拨付,但首期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
第四章 项目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二条 (事中监管)
区发改委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事中监管,推进项目实施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按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市评审小组。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跟踪服务)
区发改委应会同区相关部门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推进,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市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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