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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虹房管办〔2018〕74号
关于印发《虹口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及人民群众的居住满意度,有效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虹口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实施意见》,经2018年7月3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虹口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7月13日
虹口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及人民群众的居住满意度,充分调动物业企业积极性,有效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建设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小区为目标,对部分物业服务收费较低的小区,采取“达标奖励”的方式,解决社区居民日益提高的居住环境需求与小区物业服务发展滞后的矛盾,促进我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进一步专业化、规范化。
二、组织架构
区房管局牵头并监督各街道办事处的达标奖励工作,由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的实施工作,具体由街道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街道网格化中心、房管办等部门落实;物业企业着力提高管理水平,配合相关部门的考核工作;居委会、业委会、小区居民共同参与小区物业服务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形成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居民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工作网络。
三、奖励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奖励对象为物业服务企业,适用的奖励范围如下:
(一)物业服务费≤0.9元/平方米*月的多层住宅小区(无电梯);
(二)物业服务费≤1.5/元平方米*月的高层住宅小区(有电梯),该价格包括设备运行费;
(三)已实施物业管理“三保”(保安、保洁、保修)服务的直管公房小区。
四、工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凡在奖励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均可参与此项工作,参与需申请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与监督。
(二)客观公正原则。相关行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在开展达标奖励工作时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通过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地考核、对居民、居委会与业委会的满意度测评及与相关部门工作的配合情况等客观事实为依据进行考核与奖励,杜绝人情因素和形式主义。
(三)注重实效原则。强调以考核结果为依据,以落实整改为手段,以改进物业服务、提高居民满意度为目标,加强检查力度,依成效发放奖励资金。通过此项工作切实提高我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
五、责任分工
(一)区房管局
牵头本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工作,对街道进行指导、监督;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对全区的住宅小区进行满意度测评;向区财政申请奖励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每半年向物业服务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二)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网格化中心、房管办、居委会等部门共同落实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达标奖励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整改;向区房管局上报奖励方案;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向一线物业服务人员发放奖励资金的情况。
六、实施程序
(一)申报
我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工作采用申报制度,有意向参与此项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向区房管局提交本街道参与达标奖励工作的书面申请,并附参与达标奖励的小区清单(附件2)。
(二)资金预算
本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资金纳入区房管局部门预算管理,根据本区申请参与达标奖励工作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向区财政申请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遵循注重引导、公正规范、强化绩效的原则。
(三)考核
各街道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围绕卫生环境、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设备养护、维修资金管理等方面,分别从满意度测评(居民及居委会、业委会)和实地核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家、街道各部门)两方面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测评。针对部分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和加分奖励。
(四)奖励
1.奖励对象与标准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工作的奖励对象为参与此项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小区硬件改造、环境提升和提高小区一线物业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包括小区经理、保安、保洁、工程人员等),其中50%的奖励资金发放至一线物业服务人员。
奖励标准按考核结果分为三等,具体如下表:
达标奖励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A等 | B等 | C等 | |
考核得分 | 90分以上 | 80-89分 | 80分以下 |
物业服务企业 | 0.25 | 0.15 | 0 |
一线物业服务人员 | 0.25 | 0.15 | 0 |
总计 | 0.5 | 0.3 | 0 |
2.奖励金额的确定
小区每月的奖励资金=奖励标准*达到奖励标准的小区建筑面积。
每个街道住宅小区领取奖励资金的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该街道参与达标奖励活动的小区总建筑面积的40%。
若考核结果为A等、B等的小区总建筑面积超出该街道参与达标奖励工作小区总建筑面积的40%,则按照考核得分排序,以总建筑面积40%为限,根据排序依次对小区发放奖励资金。
3.资金拨付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考核结果制定参与达标奖励工作的住宅小区的奖励方案,汇总后将《虹口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区房管局。区房管局根据各街道上报的奖励方案将奖励资金下划至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物业服务人员的奖励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发放,不得挪作他用,发放凭证需妥善保存并交街道办事处备案。
七、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分别从满意度测评(居民、居委会、业委会)和实地核查(街道各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家)两方面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另设立一票否决与加分事项。考核工作每半年实施一次,作为奖励资金发放的依据。
(一)街道各部门测评(30%)
1.街道网格化中心将小区巡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告知小区物业管理处,以问题解决效率和效果作为测评依据。
2.街道网格化中心、房管办通过962121物业呼叫平台、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信访工单处置中物业企业的配合情况做出评价。
街道办事处根据以上情况及其他相关部门反馈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工作的配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附件3),此部分测评占考核比重的30%。
(二)居民满意度测评(35%)
区房管局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对参加达标奖励小区居民关于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附件4),调查结果下发各街道办事处。居民满意度测评占考核比重的35%。
(三)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家测评(15%)
区房管局会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推荐专家,形成我区物业管理专家库,街道从专家库中每半年选取2位专家进行小区测评 (附件5)。主要从小区面貌、物业企业的专业管理入手,查看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内部管理是否到位。专家费用由区房管局在达标奖励工作资金中列支。此部分测评占考核比重的15%。
(四)居委会、业委会满意度测评(20%)
街道办事处对参与达标奖励的住宅小区所在居委会、业委会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附件6),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工作配合情况作出评分。居委会、业委会的满意度占调查考核比重的20%。
(五)一票否决的情况
若存在以下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取消当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资格:
1.因管理失职,造成在市、区级层面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2.擅自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上报、整改的;因管理失职发生安全事故的;
4.未及时发现、劝阻、制止、上报,造成小区违法搭建、群租现象严重,且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恶劣影响的;
5.在各类创建工作中(如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等)被扣分,导致对创建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6.未按要求向小区一线服务人员发放奖励资金的;
7.未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8.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以上具体情况在《虹口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7)中记录并上报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取消此类小区当次物业服务达标奖励资格。
(六)加分的情况
若存在以下情况,街道办事处可适当予以加分,并由区房管局记入我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良好记录:
1.被市、区级以上媒体或相关部门通报表扬的(加2-5分);
2.创新管理方式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加2-5分);
3.协调解决小区内重大矛盾的(加2-5分);
4.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且成效明显的(加2-5分);
5.其他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明显促进作用的事项(加2分)。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上述情况在《虹口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7)中记录并上报区房管局备案。
(七)街道上报区房管局达标奖励考核情况的时限
为保证考核时效,街道办事处需在半年度考核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区房管局上报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考核情况(附件7),超过时限的,奖励资金不再发放。
八、工作监督
(一)物业服务企业需对达标奖励资金按小区单独立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街道办事处及区房管局定期进行检查。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下发奖励资金一个月内将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及下发给小区一线物业服务人员奖励资金的发放凭据上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街道办事处应妥善保存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考核工作的测评表格、照片及资金发放的凭据等台账备查。
(四)区房管局定期对各街道办事处的相关台账进行抽查。
(五)各街道办事处需确保考核评分的公平性、严肃性与有效性。出现以下情形的,区房管局将对相关街道进行通报,同时取消相关小区奖励资格1年(1年后若再参与需再次申请):
1.街道上报的达标奖励考核结果经核实与事实情况有较大出入的;
2.住宅小区在年度达标奖励工作中一直领取奖励资金,但在全区第三方居民满意度测评中位于全区末30位,经核查原因系街道未如实反映小区情况的。
九、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2日止。
附件:1.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达标奖励申报表
2.街道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申报表
3.街道各部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测评表
4.虹口区物业行业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物业管理有限公分报告(样本)
5.虹口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行业协会测评表
6.虹口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满意度征询意见表
7.虹口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奖励考核情况汇总表
附件1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达标奖励申报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虹口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hongkouqu/2021/0531/14492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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