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源。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助力实施“奉贤美、奉贤强”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一)关注青年和大学生就业。多措并举做好长期失业青年就业服务,增强个人就业主动性和竞争力。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强化信息服务,举办专题活动,落实就业帮扶。深入推进实施“启航计划”。本区户籍失业一年以上青年,通过“启航计划”实现就业的,由区给予失业青年2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和基层就业。本市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当年内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按照企业新招用人数,由区给予企业50%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由区给予高校毕业生50%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加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建设。支持用人单位积极建立就业见习基地,拓展用人渠道。鼓励本区户籍青年通过就业见习提高就业能力和见习就业率。本区户籍青年在经本区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期间,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其中市承担80%,区承担20%。学员见习结束后半年内实现就业的,由区给予学员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见习基地吸纳见习学员就业,当年度留用率达到或超过50%的,按照留用本区户籍学员人数,由市给予见习基地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留用率低于50%的,按照留用本区户籍学员人数,由区给予见习基地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鼓励“三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引导培训学校主动招收“三类”人员,提供就业增值服务,对接学校资源提高培训就业率。“三类”人员经本区培训机构培训后,自取得初级、中级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相应职业技能岗位就业,由区给予个人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给予培训机构每人500元的就业服务补贴。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农村劳动力就业。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发能够吸纳农村就业困难劳动力就业的岗位。本区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力中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岗位就业,按照吸纳人数给予用人单位70%岗位补贴和70%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市承担50%,区承担20%。鼓励就业能力较弱的农村劳动力在涉农单位就业。本区涉农企业和A级及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吸纳经认定的“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岗位就业,按照吸纳人数由市、区给予用人单位50%岗位补贴和50%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大力促进非农就业转移。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就业。对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本区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积极求职实现非农就业的,由区给予个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鼓励本区低收入农民通过非农就业提高实际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本区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在市给予个人就业补贴的基础上,由区予以1:1配套。鼓励农村劳动力跨区就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按本市认定的跨区就业对象,在市给予个人就业补贴的基础上,由区予以1:1配套。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前往本区偏远地区就业,缓解区域发展不平衡引起的就业供需矛盾。本区农村劳动力在奉城镇、四团镇、海湾镇、海湾旅游区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由区给予个人每月200元就业补贴。
(五)发挥特殊群体就业安置基地作用。支持政法、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建立特殊群体就业安置基地,进一步帮扶和促进刑满释放、社区服刑、戒毒康复等特殊群体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经特殊群体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市或区级就业安置基地,三年内累计安置5名以上特殊群体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由区给予安置基地1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费补贴。安置基地吸纳特殊群体就业的,按照吸纳人数由区给予安置基地50%社会保险费补贴。
(六)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基地建设,拓展岗位类型。鼓励各街镇、社区、开发区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及时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基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吸纳人数给予安置基地90%岗位补贴和90%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市承担50%,区承担40%。切实加强对就业援助基地监管,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就业援助基地公益性岗位管理、人员用工、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七)促进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中的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外区(包括外地)实现就业半年及以上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10000元。鼓励残疾人灵活就业。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由区给予50%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鼓励全社会共同关注残疾人就业。区内具有资质的各类社会就业服务机构或取得国家职业指导资格的人员成功推荐残疾人员就业满一年的,按照推荐成功人数,由区给予推荐机构或个人每人200元一次性补贴。
(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进一步加强失业动态监测,把握阶段性就业形势。扎实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加强就业公众号维护和推广,丰富“启航计划”系列活动内容,提升活动效果。抓实“春风行动”和“1+X”公益招聘活动,提高人岗匹配效率,增强求职招聘效果。加强就业专家队伍建设,鼓励专家开展咨询指导服务,推动开展就业趋势调研。鼓励院校、社会组织建立就业指导站,推动院校职业生涯规划和求职实战大赛。定期开展见习基地评估、见习人员日常管理的跟踪服务。
二、坚持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九)降低初创期创业成本。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区新创办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元,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区内同一注册地或经营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其中市承担70%,区承担30%。同时,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按吸纳人数由区给予创业组织50%社会保险费补贴。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同一法定代表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费补贴。初创期各项补贴期限均不得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
(十)扩大创业孵化期场地支持范围。进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团队,给予孵化期间工位费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以创业团队入孵至小微企业注册登记期间实际承担的工位费为限,其中市承担70%,区承担30%。创业团队进入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租用办公工位,由区给予创业团队每个工位每月500元的工位费补贴,同一项目工位补贴数不超过3个且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一)加大青年创业见习工作力度。积极支持企业和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立创业见习基地,引导具有创业需求的青年在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积累创业经验,提升创业能力。创业见习期间,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其中市承担80%,区承担20%。支持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职院校和高校指导站开展本市户籍和本区中职院校、高校大学生创业能力训练营,经评估认定由区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创业服务成果购买。
(十二)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引领作用。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区人社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孵化成效按照A、B、C、D及不达标五个等级进行分级评估,促进本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能级提升。评估达到A级、B级、C级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区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运作经费补贴,用于补贴房租、管理费等支出。另外,对经市级评估达到A级和B级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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