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上海市奉贤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奉贤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本区各类企业住所(含各类企业住所、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住所)的登记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企业住所登记要求
第三条 非经法定程序改变房屋性质外,企业不得以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且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不属于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设施专用部位(区间)。
以居民小区会所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未规划用途或者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会所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所属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
第四条 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
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企业住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
第五条 企业实际使用的住所小于产权证明最小单位的,申请人提交了由产权人出具的场地分割平面图,可以登记为企业实际使用的住所的地址。
第三章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第六条 企业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原件,并提供产权证原件进行核对。不能提供产权证原件的应当提供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状况与产权人信息单。提供经备案的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可以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
企业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的,可以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和使用证明;
(二)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三)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
(四)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超市、商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超市、商场企业的营业执照;
(五)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已竣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七)确有合理原因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可以提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产权证明无具体道路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产权证明上门牌号码与住所实际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房屋涉及转租的,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意转租的期限。
第四章 集中登记
第九条 在本区范围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的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内集中登记。
第十条 实行集中登记的场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同意开展集中登记的法律文书,授权单位必须同时提交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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