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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奉贤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1221

 

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健全和完善本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第15号令)、《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奉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运营、退出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符合阶段性居住困难条件的青年职工、引进人才、来奉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部门)是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奉贤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受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房源供应和租赁运营管理等实际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申请主体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一)个人申请可以分为单身申请和家庭申请。

单身申请的,本人即为主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二)单位申请的,应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

单位申请的,由单位为单位职工及其家庭集中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由单位负责缴纳住房租金。单位的申请职工需符合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2.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含2年),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含1年),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其他保障住房政策;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文化、科研等机构;

2.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美丽健康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四新经济类企业;

3.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紧缺急需特殊人才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第七条  申请方式

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受理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申请表格及要求可以从专门窗口或区公租房运营公司门户网站获取。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庭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材料负有审查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单位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单位申请材料和本单位所属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文书,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机构核查的书面文件。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三)申请人的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四)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六)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等工作关系证明;

(七)申请人拥有本区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承租本区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单位集体申请的还需提供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户银行账号等。并提供单位所在地街镇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保密义务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及其委托核查的核对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审核、供应等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自身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密。

第十条  准入资格审核

(一)审核

申请受理后,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根据准入标准,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和婚姻状况核查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初审意见为依据。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可以向申请人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区公租房运营公司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委托区住房保障机构开展住房状况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核查,并向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出具申请人住房状况核查结果报告。

(二)公示

经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审核通过,认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结果通过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区公租房运营公司网站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有异议并经核查成立的,应书面告知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向申请人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并登记为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三)复核

申请人对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和选房

 

第十一条  轮候制度

(一)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对持有准入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实施轮候配租制度,准入资格确认书自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出具后2年内有效。准入资格确认书有效期满,申请人应按规定重新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轮候期间,申请人就业、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配租标准

(一)单身申请和家庭申请的配租标准

单身申请人可以承租11居室住房,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可承租12居室住房;

家庭申请的可以申请11居室及以上住房,3人以上家庭可以承租13居室住房。

(二)单位申请人所属员工配租标准参照单身申请和家庭申请的标准执行,并应保证其租赁行为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公租房可以合租,但不得群租。严格按一居室1人的标准配租,即:2人合租一套二居室住房,3人可合租一套三居室住房。

申请合租的,应当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他申请人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合租的全体申请人的行为。房屋租金由主申请人代表全体申请人统一向公租房运营公司予以支付。

自愿组合承租的应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房源信息公布

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通过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公司网站、其他社会媒体及时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所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位置、户型、租赁价格等房源信息。

第十四条  配租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根据申请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数量,以常态化选房或集中选房的方式,在轮候期内向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优先申请单位实行优先配租。

配租未成功的申请人,继续进入轮候期,其准入资格确认书依旧有效,在区公租房运营公司配租下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时可优先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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