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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5-31 奉贤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夯实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基层〔201617号)精神,结合奉贤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总体要求,强化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性质,完善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机制,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夯实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底功能,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确保本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二、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本区乡村医生包括老乡医和新乡医。老乡医是指2004年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通过“上海市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并颁发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新乡医是指2006年起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具有临床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主要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体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按照相应服务标准与规范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级医疗机构;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成员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承担镇政府和区卫计委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基层〔201617号)要求,结合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至2020年,每所村卫生室配备不少于2名乡村医生,其中至少1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根据妇幼保健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女性乡村医生。

(三)严格执业准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药品等工作的人员也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区卫计委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卫生计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实镇村一体化管理,即统一机构设置规划建设管理、统一人事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财务管理和统一绩效考核。

(一)统一机构设置规划建设管理

按照市、区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每个中心村设置1个中心村卫生室,偏远地区的一般村保留村卫生室。综合考虑辖区城市化进程、行政村撤并、人口迁入导出、居民健康需求以及医务人员配置等因素,条件成熟时将城市化地区的村卫生室逐步过渡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增、变更和撤销村卫生室,需经村委会、镇政府同意后报区卫计委审批。

(二)统一人事管理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实施订单定向培养政策之前的在岗老乡医保留原有人事关系,由镇政府委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根据《奉贤区定向培养社区医生(乡村医生)的实施意见》(沪奉府〔20102号)精神,订单定向培养的新乡医,在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前参照老乡医管理;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包括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事业编制管理;对参加3次及以上考试但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新乡医,原则上应解除聘用关系。

乡村医生工作岗位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和管理。乡村医生达到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但不符合“城保”退休的人员,按照《关于调整本区部分乡村医生基本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沪奉卫计〔201465号)规定实施。

(三)统一业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建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相关专业队伍,定期对村卫生室进行指导和检查,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杜绝医保政策违规现象,确保医疗安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探索乡村医生参与家庭医生制服务的有效做法,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有效衔接,符合一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可作为家庭医生开展相关服务。

(四)统一药械管理

村卫生室药械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采购和配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药械管理制度,健全统一管理台账,定期开展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和合理用药督查,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采购流程、品种数量和规格等,须符合国家、市和区相关政策规定。

(五)统一财务资产管理

基本建设经费(包括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和设施设备经费(包括村卫生室办公设施、医疗设备),由镇级政府统筹投入。

村卫生室医疗业务收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统收统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增设一体化管理专项会计科目,进行专册登记和会计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健全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收费标准,收支日清月结,定期开展督查指导。

(六)统一绩效管理

在做实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基础上,逐步形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任务分派、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的管理对接机制。

四、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一)继续开展新乡医订单定向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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