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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奉贤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6月8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奉贤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的重要意义,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奉贤美、奉贤强”这一核心目标,把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城市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全面融入城市管理、社会治理、文明创建领域。坚持以强化全程管控为核心,增强处置能力为关键,落实源头分类为基础,围绕“保障无害化,加强资源化,促进减量化”,统筹谋划,补齐短板,综合治理,着力完善技术、政策、社会三个系统,加快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保障奉贤生态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把奉贤建设成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区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城市运行保障。
二、主要原则
(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注重条块结合,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强化顶层设计,强化宣传、引导、监管职能,逐步形成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居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二)全程分类,整体推进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建立整区域推进机制,提升综合实效。统筹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居民等各方作用,强化社会共治。
(三)政策支撑,依法治理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配套政策体系,为形成环环相扣利益机制提供必要支撑。加强监管执法,建立“软引导”和“硬约束”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
(四)城乡统筹,因地制宜
坚持城乡一体化,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按照总体规划布局,结合各属地实际,统筹布局各类垃圾中转、处理设施建设。鼓励街镇、社区、开发区(村居)因地制宜探索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新机制、新模式。
三、工作目标
至2020年底,基本建成以法治为基础、政策完善、技术先进、社会协同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基本实现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居民区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设定时定点投放点427处,生活垃圾分类质量明显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2100吨/日,其中湿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达到1100吨/日。深化研究1000吨/日奉贤区再生能源利用中心二厂;基本实现“两网融合”,建设资源回收点437个,资源回收中转站10个,区级资源回收集散场1个,农村分拣点214个,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率达35%。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总体水平达到全市郊区领先水平,确保奉贤生态安全,城市文明水平显著提升。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和干垃圾”四分类标准。鼓励各单位和居住小区根据区域内再生资源体系发展程度对可回收物细化分类。
湿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物加工废料等易腐性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性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等餐厨垃圾。
干垃圾。主要包括:污损后不宜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餐巾纸、厕纸、尿不湿、竹木和陶瓷碎片等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类的废弃物。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牵头单位:区绿化市容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
2.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
本区居住小区、单位、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和存储容器。分类收集容器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
居住小区:根据居住小区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设置应符合四分类垃圾投放需要。多层、高层住宅小区可根据小区实际,合理设置干湿两分类收集容器。居住小区垃圾箱房或垃圾压缩站应成组设置四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细化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配置可回收物打包设备。农村地区应以家庭为单位,设置干(不可烂)、湿(可烂)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便利、可控”的原则,相应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分类收集容器。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1处垃圾分拣点,设置四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
单位:办公和经营场所应该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及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投放点。有食堂或无食堂但集中供餐的单位,在食品加工及就餐区域设置湿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还应设置餐厨废弃油脂专用收集容器。单位配置垃圾箱房的,应成组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干垃圾收集容器;产生餐厨垃圾的,还应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公共场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及其它类别垃圾“两桶式”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临时大型活动场所,应根据活动安排及服务内容,在活动期间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牵头单位:区绿化市容局,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交通委、区经委、区投资促进局、区城管局,实施单位:各街镇、社区、开发区)
3.稳步拓展强制分类实施范围
率先在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相关企业(包括宾馆、超市、农贸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达标验收挂牌制度,在达标的基础上,通过创建垃圾分类示范街镇、示范小区(村),不断提升垃圾分类实效。2018年底前单位强制分类覆盖率达到100%,达标居住区达到40%以上,垃圾分类示范村达到100%,在全市率先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2020年前达标居住区达到90%以上,力争全面创建成功垃圾分类示范街镇(社区、开发区)。
(牵头单位:区机管局、区绿化市容局,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经委、区城管局,实施单位:各街镇、社区、开发区)
4.强化强制分类制度保障
相关管理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做好分类义务、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等告知工作,并加强日常督促监管和指导,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的,要按照规定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各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巡查执法,对拒不履行分类义务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牵头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局,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机管局,各街镇、社区、开发区)
(二)切实提升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投放质量
1.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
结合住宅小区建设“美丽家园”行动,以干湿垃圾分类投放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确定“定时定点”投放的分类投放点设置、投放时间安排及分类投放规范等,到2020年居住区“定时定点”投放率达到90%以上。沿街商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责任区制度的要求,配合环卫作业单位做好“上门收集”工作,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各类垃圾。推行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预约上门收运制度,分类堆放,严禁生活垃圾、绿化垃圾、装潢垃圾、大件垃圾混堆现象。修订居(村)民公约示范样本和物业管理格式合同,将垃圾分类源头容器设置、分类驳运纳入物业格式合同,并将相关内容作为居住区各类创建的重要标准,对居住区源头混装混运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牵头单位: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文明办、区社建办,各街镇、社区、开发区)
2.深化绿色账户正向激励机制
以“自主申领、自助积分、自由兑换”为方向,提高绿色账户参与的便捷度和绿色积分吸引力,完善绿色账户积分点规划布点,拓展绿色账户开通渠道,不断拓展绿色账户覆盖面,力争到2018年底,绿色账户与垃圾分类实现同步覆盖,绿色账户开户数累计达到37.2万户。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健全第三方参与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绿色账户监管模式,建立“定时、定点、定投诉电话”的志愿者服务社区公示制度,强化对绿色账户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考评,定期通报考评结果,提升绿色账户实效。
(牵头单位:区绿化市容局,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各街镇、社区、开发区)
3.加快推进“两网融合”
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两网融合”。推进源头垃圾分类投放点和再生资源交投点的融合,促进环卫垃圾箱房、小压站复合再生资源回收功能。推动居住小区设置规范的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收储点,定期组织开展“可回收日”活动。推进标准化菜场、连锁企业、商业楼宇等企事业单位结合垃圾强制分类开展“两网融合”工作。推行再生资源回收人员、生活垃圾分拣人员“一岗双职”,逐步实现“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衡器、统一服装、统一服务规范”管理。尽快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坚决查处违规违法站(点),加快培育1—2家可回收物收运服务企业,形成“一镇一站”,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模式;鼓励通过建立二手用品调剂平台、旧货商店、跳蚤市场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的直接再利用。
(牵头单位:区经委、区绿化市容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房管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督局、区大联动中心)
4.不断完善“大分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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