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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购买民生服务项目资金
筹措与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街镇、社区、开发区,各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奉贤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项目运行,加大扶持力度,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制定了《奉贤区政府购买民生服务项目资金筹措与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0日
奉贤区政府购买民生服务项目资金筹措与使用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奉贤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项目运行,加大扶持力度,按照《奉贤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奉委办〔2015〕13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奉贤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各镇、社区、开发区财政统筹。
(二)区财政的配套。
第二条 项目资金筹措方法:根据区域内上年度末户籍人口数,以20元/人/年的标准向镇(社区、开发区)统筹,街道由区财政统一支付。区财政根据政府购买民生服务项目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补足差额部分。统筹标准的调整由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联席会议根据情况讨论确定。
第三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途:
(一)全区实施的民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
(二)政府购买民生服务项目的代理、评审、评估、审计等相关费用;
(三)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民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孤、残、老、幼和少数民族、归侨侨眷、优抚对象等提供生活照料、精神关怀和权益保护等社区社会保障服务。
(二)为贫困家庭、受灾居民、流浪乞讨人员等提供慈善救助、综合帮扶等社区救助服务。
(三)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科普宣传等社区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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